
預設醫療指示
臨床腫瘤科
預設醫療指示 (Advance Directive, AD) 是由當事人預先立下的法律文件,明確表達在特定醫療情境下拒絕維生治療的意願。這些「特定情況」包括但不限於:末期疾病、晚期不可逆轉且影響生命存續的疾病、或已進入植物人狀態。預設醫療指示旨在確保當事人在無法自行決策時,其治療選擇仍能被尊重,例如選擇不接受心肺復甦術 (Cardiopulmonary resuscitation, CPR) 或其他指定的醫療介入措施。
政府一直致力為市民提供全面的晚期臨終照顧服務,推動訂立《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於2024年11月正式通過立法,讓病人能預早訂立預設醫療指示,表達自身對晚期治療及護理的選擇。
預設醫療指示適用及生效情況
病人及家屬可透過預設照顧計劃與註冊醫生商討後訂立指示,以保障病人在無精神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時,及指明先決條件符合下,拒絕指令指明的維持生命治療。
三種指明先決條件如下:
- 罹患末期疾病,僅餘數月或更短的預期壽命
- 處於持續性植物人狀態或陷入不可逆轉昏迷
- 罹患其他晚期不可逆轉的壽命受限疾病
可拒絕無效、無意義的維持生命治療
「維持生命治療」指任何有可能延遲病人死亡的治療,包括使用心肺復甦術、人工輔助呼吸、血液製品、心臟起搏器及血管增壓素、為特定疾病而設的專門治療(例如:化學治療或透析治療)、在感染可能致命的疾病時給予抗生素,以及人工供給營養及液體(即透過導管餵飼食物和水份)。
訂立者可以拒絕一項或多項維持生命治療。
病人在預設醫療指示中可指示拒絕接受特定維生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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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肺復甦術 (CPR) | 人工輔助呼吸 | 血液製品 | 心臟起搏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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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管增壓素 | 抗生素 | 專門治療 | 人工供給營養及液體 |
⚠ 預設醫療指示的法律約束力確保醫療機構必須遵從病人的意願,除非有明顯證據顯示該指示已被撤銷。
如提供維持生命治療並不符合晚期病人的最佳利益或病人有事先表達拒絕接受維持生命治療的意願,不提供或撤去維持生命治療是合乎倫理和法律的。然而,訂立者不可以透過預設醫療指示拒絕基本照顧(例如:向病人口腔餵食及給水和協助病人進食及喝水)和紓緩治療,醫護人員仍然應繼續為病人提供基本照顧和紓緩治療,以維護病人的最低生存需要。
對病人、家屬與醫護人員的影響
病人 - 尊嚴地活到最後一刻
透過預設醫療指示,病人能清楚地表達自身意願,確保即使未來無法自主溝通時,醫療決定仍能符合自己的價值觀及期望,從而避免家屬之間可能產生的誤解或爭議。此外,預先表明不接受無效的維生治療,能避免病人在臨終階段遭受過多不必要的醫療干預及痛苦,減輕自身的身心負擔,使病人能以較為舒適、平和及有尊嚴的方式走到生命的最後一刻。同時,病人作出清晰的醫療抉擇,亦有助於將寶貴的醫療資源讓給更有需要的病患,實踐個人價值與社會責任。
家属 - 減輕決策壓力
當事人預先訂立預設醫療指示,可減少家屬在病情惡化時需做出生死決策的道德及心理負擔,避免因猜測病人意願而承受情緒困擾,例如:
- 避免不必要的猜測與糾結:家屬毋須在病人無法表達時推測其想法,減少決策壓力。
- 降低事後內疚感:病人意願已明確記錄,家屬無需擔心自己決定是否正確。
- 減少外界壓力:有些家屬可能面對他人指責(如「是否有盡全力搶救?」),預設醫療指示能提供有力依據,確保病人自主選擇獲得尊重。
醫護人員 - 確保療決策符合病人意願
預設醫療指示可確保醫療決策尊重其病人個人價值觀,避免接受與其意願相違背的治療,例如:
- 避免無效的維生治療:當疾病已達不可逆轉的終末期,過度治療可能延長痛苦,卻無法提升生活質素。
- 降低不必要的醫療干預:如頻繁插管、電擊急救等,可能對病人造成極大痛苦,但無法帶來長期改善。
- 維護個人尊嚴與善終權利:確保病人能夠在最自然和尊嚴的狀態下離世。
香港法律框架下的預設醫療指示
當事人如有意立下預設醫療指示,應諮詢醫生或法律專業人士,以確保其選擇清楚記錄並具法律效力,確保醫療團隊能夠適當執行病人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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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設醫療指示適用於「特定情況」,並非全面拒絕所有醫療處置,醫護人員仍會提供緩解症狀的治療,如止痛藥、氧氣治療等舒緩護理(Palliative Care)。
⚠ 預設醫療指示不等同於安樂死或協助自殺,病人不得透過預設醫療指示要求醫護人員主動終止生命,因安樂死在香港屬非法行為。
⚠ 預設醫療指示必須在病人有完全決策能力時簽署,並需由兩名見證人簽署(其中至少一名為註冊醫生),確保病人充分理解其決定。
訂立、更改或撤銷預設醫療指示
訂立預設醫療指示 | 根據香港《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預設醫療指示必須由病人本人及兩名見證人簽署,其中:
預設醫療指示的正本文件屬於病人本人所有,病人有責任妥善保存文件,並告知信任的親友(如家屬或授權代表)其預設醫療指示的存在。當病人送院時,應將正本文件交予醫護人員,確保醫療團隊能夠在適用情況下遵從其指示。 當預設醫療指示符合適用條件且有效時,醫護人員有法律責任執行,任何人(包括家屬)均無權推翻病人所作出的決定。 |
更改或撤銷預設指示 | 若病人在簽署預設醫療指示後改變主意,應盡快通知醫護人員,並主動修正或撤銷文件。 病人可隨時撤銷其預設醫療指示,但須符合以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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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生命自主權,確保醫療選擇獲得尊重
每個人都有權決定自己的醫療安排。透過訂立預設醫療指示,你可以預先選擇在生命危急時是否接受特定急救治療,確保在無法自行表達意願時,你的決定仍受到尊重。
如需進一步了解預設醫療指示的詳細資訊或專業協助,歡迎向希愈醫療查詢。
常見問題
參考資料
- 醫務衛生局 —《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
https://www.healthbureau.gov.hk/cn/press_and_publications/otherinfo/241100_adlto/index.html - 《醫院管理局成年人預設醫療指示醫護人員指引》
https://www.ha.org.hk/haho/ho/psrm/Public_education1.pdf - 賽馬會安寧頌
https://foss.hku.hk/jce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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