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预设医疗指示
临床肿瘤科
预设医疗指示 (Advance Directive, AD) 是由当事人预先立下的法律文件,明确表达在特定医疗情境下拒绝维生治疗的意愿。这些「特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末期疾病、晚期不可逆转且影响生命存续的疾病、或已进入植物人状态。预设医疗指示旨在确保当事人在无法自行决策时,其治疗选择仍能被尊重,例如选择不接受心肺復甦术 (Cardiopulmonary resuscitation, CPR) 或其他指定的医疗介入措施。
政府一直致力为市民提供全面的晚期临终照顾服务,推动订立《维持生命治疗的预作决定条例》,于2024年11月正式通过立法,让病人能预早订立预设医疗指示,表达自身对晚期治疗及护理的选择。
预设医疗指示适用及生效情况
病人及家属可透过预设照顾计划与註册医生商讨后订立指示,以保障病人在无精神能力就维持生命治疗作决定时,及指明先决条件符合下,拒绝指令指明的维持生命治疗。
三种指明先决条件如下:
- 罹患末期疾病,仅余数月或更短的预期寿命
- 处于持续性植物人状态或陷入不可逆转昏迷
- 罹患其他晚期不可逆转的寿命受限疾病
可拒绝无效、无意义的维持生命治疗
「维持生命治疗」指任何有可能延迟病人死亡的治疗,包括使用心肺復甦术、人工辅助呼吸、血液制品、心脏起搏器及血管增压素、为特定疾病而设的专门治疗(例如:化学治疗或透析治疗)、在感染可能致命的疾病时给予抗生素,以及人工供给营养及液体(即透过导管餵饲食物和水份)。
订立者可以拒绝一项或多项维持生命治疗。
病人在预设医疗指示中可指示拒绝接受特定维生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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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肺復甦术 (CPR) | 人工辅助呼吸 | 血液制品 | 心脏起搏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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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管增压素 | 抗生素 | 专门治疗 | 人工供给营养及液体 |
⚠ 预设医疗指示的法律约束力确保医疗机构必须遵从病人的意愿,除非有明显证据显示该指示已被撤销。
如提供维持生命治疗并不符合晚期病人的最佳利益或病人有事先表达拒绝接受维持生命治疗的意愿,不提供或撤去维持生命治疗是合乎伦理和法律的。然而,订立者不可以透过预设医疗指示拒绝基本照顾(例如:向病人口腔餵食及给水和协助病人进食及喝水)和纾缓治疗,医护人员仍然应继续为病人提供基本照顾和纾缓治疗,以维护病人的最低生存需要。
对病人、家属与医护人员的影响
病人 - 尊严地活到最后一刻
透过预设医疗指示,病人能清楚地表达自身意愿,确保即使未来无法自主沟通时,医疗决定仍能符合自己的价值观及期望,从而避免家属之间可能产生的误解或争议。此外,预先表明不接受无效的维生治疗,能避免病人在临终阶段遭受过多不必要的医疗干预及痛苦,减轻自身的身心负担,使病人能以较为舒适、平和及有尊严的方式走到生命的最后一刻。同时,病人作出清晰的医疗抉择,亦有助于将宝贵的医疗资源让给更有需要的病患,实践个人价值与社会责任。
家属 - 减轻决策压力
当事人预先订立预设医疗指示,可减少家属在病情恶化时需做出生死决策的道德及心理负担,避免因猜测病人意愿而承受情绪困扰,例如:
- 避免不必要的猜测与纠结:家属毋须在病人无法表达时推测其想法,减少决策压力。
- 降低事后内疚感:病人意愿已明确记录,家属无需担心自己决定是否正确。
- 减少外界压力:有些家属可能面对他人指责(如「是否有尽全力抢救?」),预设医疗指示能提供有力依据,确保病人自主选择获得尊重。
医护人员 - 确保疗决策符合病人意愿
预设医疗指示可确保医疗决策尊重其病人个人价值观,避免接受与其意愿相违背的治疗,例如:
- 避免无效的维生治疗:当疾病已达不可逆转的终末期,过度治疗可能延长痛苦,却无法提升生活质素。
- 降低不必要的医疗干预:如频繁插管、电击急救等,可能对病人造成极大痛苦,但无法带来长期改善。
- 维护个人尊严与善终权利:确保病人能够在最自然和尊严的状态下离世。
香港法律框架下的预设医疗指示
当事人如有意立下预设医疗指示,应谘询医生或法律专业人士,以确保其选择清楚记录并具法律效力,确保医疗团队能够适当执行病人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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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设医疗指示适用于「特定情况」,并非全面拒绝所有医疗处置,医护人员仍会提供缓解症状的治疗,如止痛药、氧气治疗等舒缓护理(Palliative Care)。
⚠ 预设医疗指示不等同于安乐死或协助自杀,病人不得透过预设医疗指示要求医护人员主动终止生命,因安乐死在香港属非法行为。
⚠ 预设医疗指示必须在病人有完全决策能力时签署,并需由两名见证人签署(其中至少一名为註册医生),确保病人充分理解其决定。
订立、更改或撤销预设医疗指示
订立预设医疗指示 | 根据香港《维持生命治疗的预作决定条例》,预设医疗指示必须由病人本人及两名见证人签署,其中:
预设医疗指示的正本文件属于病人本人所有,病人有责任妥善保存文件,并告知信任的亲友(如家属或授权代表)其预设医疗指示的存在。当病人送院时,应将正本文件交予医护人员,确保医疗团队能够在适用情况下遵从其指示。 当预设医疗指示符合适用条件且有效时,医护人员有法律责任执行,任何人(包括家属)均无权推翻病人所作出的决定。 |
更改或撤销预设指示 | 若病人在签署预设医疗指示后改变主意,应尽快通知医护人员,并主动修正或撤销文件。 病人可随时撤销其预设医疗指示,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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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生命自主权,确保医疗选择获得尊重
每个人都有权决定自己的医疗安排。透过订立预设医疗指示,你可以预先选择在生命危急时是否接受特定急救治疗,确保在无法自行表达意愿时,你的决定仍受到尊重。
如需进一步了解预设医疗指示的详细资讯或专业协助,欢迎向希愈医疗查询。
常见问题
参考资料
- 医务卫生局 —《维持生命治疗的预作决定条例》
https://www.healthbureau.gov.hk/cn/press_and_publications/otherinfo/241100_adlto/index.html - 《医院管理局成年人预设医疗指示医护人员指引》
https://www.ha.org.hk/haho/ho/psrm/Public_education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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